113年度地訴字第60號
原 告 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佩珊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9月4日勞局納字第11201878891號裁處書、行政院113年2月21日院臺訴字第1135003322號
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
抗告、再審或其他
聲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43頁),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稽(本院卷第91至107頁),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