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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巡交字第 1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17號
原      告  謝明靜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巡交字第100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係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否因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由被告依同條第9項規定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等節,與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巡交字第100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結果相涉(即該案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為裁決書是否適法),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