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巡交字第117號
原 告 謝明靜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巡交字第100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
適用
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
準用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係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否因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由
被告依同條第9項規定
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等節,與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巡交字第100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結果相涉(即該案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為
裁決書是否適法),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
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楊蕙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