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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巡交字第 1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金生
上列上訴人因
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巡交字第16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