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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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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監簡字第 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家慶 
被上訴人
被      告

代  表  人  黃敬謀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3年度監簡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45條定有明文。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63條之5準用於簡易訴訟之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提起上訴(記載理由後補),但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且依據前開規定,自毋庸命其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上訴費用,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63條之5、第245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