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亨道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簡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
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