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府法訴字第112021663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應補正
適格之
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其代表人陳世偉(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