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原 告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衛部法字第1133160118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
予以駁回,請妥
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
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2.補正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石崇良(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