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原 告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傑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上列
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衛部法字第1133160118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提起
撤銷訴訟,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逕行起訴者,不備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提起訴願逾法定
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收受
被告所為112年3月17日衛部爭字第1113404190號
審定書,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本院卷第55頁)附卷
可參,則原告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12年3月23日起算,因原告址設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2年4月21日(星期五)即已屆滿。然原告遲至112年10月11日始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所蓋之收文章在訴願卷
可稽,
訴願決定以其訴願逾期,不予受理,
核屬有據。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邱士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