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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簡字第 19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7號
原      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盛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宗霖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顏己喨 
訴訟代理人  張愛霏 
            卓政熠 
            劉秋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435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前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43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