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198號
原 告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書狀未記載地址)
代 表 人 王堯立(董事) (書狀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勞動部113年4月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9595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應記載事項:
㈠記載「原告」: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堯立,及公司所在地、代表人住居所。
㈣敘明訴訟種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原告113年7月6日書狀未附繕本,應補送(含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