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28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再新
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代 表 人 徐榮彬
林冠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榮彬為被上訴人
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
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
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
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
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邱垂章,
嗣於本件宣示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變更為徐榮彬。
茲據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
承受訴訟狀(本院卷第279頁)及行政院民國114年1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1203號令(本院卷第281-282頁)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黃子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