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楊翔宇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衛部法字第1120031516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原告起訴狀
繕本均未檢附附屬文件,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