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354號
原 告 貝里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院臺訴字第1135012898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
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應記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