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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簡字第 4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410號
原 告 胡原泰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代 表 人 諶錫輝
訴訟代理人
蔡任桓
陳恩進
上列
當事人
間因新北市動物保護
自治條例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辯論終結
在案。
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