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蘇麗玲
上列原告因醫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具體表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
行政處分及
訴願決定日期文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