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續收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周忠憲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PHAN VAN KHANH 潘文慶(越南國籍)
主 文
甲○ ○ ○○○ ○○○ 續予收容。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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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 □受外國政府通緝。 |
|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 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聲請人聲請續予收容,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續予收容,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葉峻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