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行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
代 表 人 巫尚儒
代 理 人 葉星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間聲請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聲請人
代表人證明文件(如人事派令影本),以確認巫尚儒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