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行執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軍第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劉勝山
代 理 人 劉芳廷
張伯鈺
陳美慧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水間聲請
強制執行事件,核因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
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書狀內並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提出執行名義之本院l12行執字000247債權憑證部分,僅提出影本,而未提出
上開執行名義即本院l12行執字000247債權憑證之
正本到院,即屬程序不合法,聲請人應補正上開債權憑證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