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1008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代 表 人 黃良江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紀勝源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
被告民國114年4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
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依
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公務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於113年11月18日16時16分許行經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與重慶北路1段口(下稱系爭路口)時,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經該路口設置之科技執法設備錄影採證,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於113年11月21日逕行舉發(本院卷第69頁)。
嗣經原告陳述意見(本院卷第71頁),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本院卷第74頁)。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以原處分裁處原告
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被告已更正罰鍰部分,並重新
送達原告,本院卷第82、85、136頁)。原告不服,主張系爭路口為30公尺紅燈左轉專用單行道路,且為T字路口,非交岔路口,另用禁止左轉、禁止右轉和交通號誌已排除交叉車流,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並不能
適用;燈號轉換,在匝道內車輛依然有權進入路口左轉,不應適用一般道路號誌之規定;又原告員工當時係為執行公務活動,應有郵政法第27條之適用;科技執法設備係於違規當下新設立,無緩衝期;臺北市政府設立之大型圍籬對系爭路口交通影響巨大,聲明請求
撤銷原處分(本院卷第9、10、37、121、123、129、131頁)。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55至60頁)。
三、本院判斷:
經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照片顯示:於畫面時間16:16:34至36秒許,系爭路口號誌由黃燈轉變為紅燈時,系爭車輛尚未通過系爭路口停止線;於畫面時間16:16:37至40秒許,於系爭路口號誌仍顯示紅燈時系爭車輛駛越停止線進入系爭路口並向左轉彎(本院卷第97至99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0、123頁),
堪認原告確實有系爭違規行為。原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核有過失。原告雖以前詞主張,
惟道安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已明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而不論十字路口或T字路口均為交岔路口,有
上開規定之適用,系爭車輛行駛經過系爭路口時,自應依據上開規定遵守系爭路口號誌之指示行駛,且
難謂有設置左轉專用車道或系爭路口已排除交叉車流,即可不受行車號誌之管制。又郵政法第27條雖規定:「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惟道安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並未包含郵政公務車,原告至多僅得主張優先通行權而已,仍不得主張不受系爭路口號誌指示之限制。又本件違規路口之科技執法,舉發機關已於網站上公告(本院卷第94頁),且原告行經系爭路口本應遵守號誌指示,不因該科技執法是否給予緩衝期而有所不同。至於系爭路口之規劃設置有無改善空間,原告得另循適法途徑向道路
主管機關反映,惟此與原告就系爭違規行為依法應受裁罰係屬二事。綜上,被告以原處分
予以裁罰,並無
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劉家昆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小型車,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