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1028號
原 告 駿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夏堃植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
期間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補列正確
被告及其
代表人,亦未
陳明訴訟標的並附具
裁決書影本,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5月9日因未會晤原告本人,已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受,業生合法送達效力,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
上開事項,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1、97至103頁)。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