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1208號
原 告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桂華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22-ZGC37428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如委任
訴訟代理人「黃代豐」,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
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訴訟代理人如非為
律師,應提出其為原告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