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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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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交字第 13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1332號
原      告  郭玫玲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114年度交字第133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5至27行、第6頁第24至25行,關於「亦可構成『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在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停車)』停車」之違規行為」、「亦可構成『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在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停車)』停車」之違規停車類型」等記載,應更正為「亦可構成『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在黃實線停車)』停車」之違規行為」、「亦可構成『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在黃實線停車)』停車」之違規停車類型」等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