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3088號
原 告 高金炳
上列原告高金炳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4年9月22日北市裁催字第22-CV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不服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4年9月22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V0000000號裁決、114年9月22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V0000000號裁決部分,本院另行審理)。
惟原告高金炳並非
上開裁決之受處分人,對之提起
撤銷訴訟,屬
當事人不
適格之不備起訴要件,且起訴狀未列「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項規定,限原告高金炳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即敘明就上開裁決有何
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原告「政欣交通有限公司」及
代表人「鄭黃雅玲」之簽章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
繕本各1份,以及補正「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紀勝源」為被告及其代表人,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判駁回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