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3640號
原 告 萬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家媜
上列原告萬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5年3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R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惟原告並非
上開裁決之受處分人,對之提起
撤銷訴訟,屬
當事人不
適格之不備起訴要件,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即敘明就上開裁決有何
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原告為「江佳真」簽章之起訴狀向本院重新提出,起訴狀
繕本並送達
被告,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判駁回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