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4號
原 告 郭鎧銘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裁決即提起本件
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
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1、
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
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
書影本。如以非屬
行政處分之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