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字第847號
原 告 彭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木澄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
被告民國113年5月7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A190432號
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
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
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前曾不服原處分提起
撤銷訴訟,業經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559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案件明細資料
可稽(本院卷第69至75頁)。原告就同一事件,再次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乃在
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範圍內,依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為重複之審理,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劉家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