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地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上申營造有限公司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上申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2,809,48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上申營造有限公司如為聲請人供擔保2,809,488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理 由
一、
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
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
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罰鍰或應
追繳之貨價…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關稅法第4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為行政訴訟法第297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以114年第11400259號及第11400269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共計2,809,488元,
上開處分書
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查得相對人名下車輛車籍地址位於桃園市,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
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2,809,48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
前揭處分書、
送達證書、滯欠案件清冊、相對人財產查詢結果等件為相當之釋明,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809,488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翊哲
法官 林敬超
法官 劉家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