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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地訴字第 1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鐵路法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
律師
盧凱軍律師
陳俊嘉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代 表 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邱筱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鐵路法事件,
準備程序
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