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地訴字第46號
原 告 盛灃塑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淑珍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勞動部間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而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當庭
陳明其訴之聲明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其中聲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中,包含被告113年2月23日勞局納字第11301816442號裁處書裁處原告
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公布違規事由。是本件即屬因不服
行政機關所為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
裁罰性、
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
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00元,而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