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地訴字第76號
原 告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錫洲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2696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