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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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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監簡字第 4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監簡字第49號
原      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監獄行刑法事件之起訴,應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按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監獄行刑法第110條第2項、第114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1、39頁)。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4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5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原告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等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3-73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