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萬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奇立
上列原告因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合法
訴願程序而提起
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
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三、如委任
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
(檢附相關資料
佐證),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