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集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春華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信助
被 告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啓明
上列
當事人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
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準此,提起
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或有逾訴願決定期間情形者,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
適用於
簡易訴訟程序。
二、關於集禮有限公司部分:
經查,本件原為集禮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4月9日提起行政訴訟,
嗣於同年月23日具狀撤回起訴,並以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於114年5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有集禮有限公司之行政訴訟起訴狀、集禮有限公司之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原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各1份附卷
可參,
是以,集禮有限公司已合法撤回起訴,
合先敘明。
三、關於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查,原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遭
廢止車號000-00與00-000號等車輛加裝空氣汙染防制設備補助並
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34,000元一事,業經
被告於113年11月22日作成環部空字第1131078022號函(下稱原處分),而集禮有限公司於113年12月20日提起訴願,再經行政院於114年2月13日以院臺訴字第1145001991號訴願決定不受理(下稱訴願決定),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附卷
可稽。
惟查,觀諸卷附資料,原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原處分,
迄未提出訴願,有行政院法規會114年5月22日院臺訴字第1145010525號函在卷可參,則原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原處分既未遵期提起訴願,即屬不備起訴要件,且已無法補正,應予裁定駁回。又原告之訴為不合法,其餘主張之實體理由尚無斟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林常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