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西仁
李宗霖律師
張晉維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