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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1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西仁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李宗霖律師
            張晉維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關於原告有無違章行為乙節,與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結果相涉,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且兩造亦陳稱在前開事件裁判前,有由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意願等語,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