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西仁
李宗霖律師
張晉維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關於法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可否
適用同法第63條第1項之爭議問題,與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統一
法律見解之裁判結果相涉,且
兩造亦認在最高行政法院就
前開案件作成裁判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5年2月2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因已無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且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葉峻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