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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1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西仁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李宗霖律師
            張晉維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關於法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可否用同法第63條第1項之爭議問題,與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結果相涉,且兩造亦認在最高行政法院就前開案件作成裁判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5年2月2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已無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且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