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小雅音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宏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因
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114年度簡字第20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一、
按上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
被上訴人之機關名稱及
代表人姓名。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應
徵收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
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準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若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依照
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且上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被上訴人即
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並補正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姓名「紀勝源」,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