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堯立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
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