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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2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岷泰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起訴,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2(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前段準用第246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9號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本院依首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