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淵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
被上訴人即
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114年度簡字第2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對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次按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80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本件上訴裁判費,
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