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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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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3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114年度簡字第3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次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本件上訴裁判費,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謝昀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