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再新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起訴,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83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