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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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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40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  慶 
被上  訴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送達代收人  林家萱律師
            郭怡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114年度簡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1日對上訴人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5年8月3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郵件查詢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