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誠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間洗錢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起訴,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