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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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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50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誠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間洗錢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起訴,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陳彥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