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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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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交字第 13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交字第139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證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115年度交字第139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9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