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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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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交字第 20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交字第202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峻源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1日115年度交字第202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核有程式上之欠缺。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抗告狀未記載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
二、抗告狀未由抗告人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