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交字第25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間
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100條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5年7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2日送達,有該裁定及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
迄未補正預納裁判費,則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8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劉正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