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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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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交字第 2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交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100條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5年7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2日送達,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未補正預納裁判費,則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8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