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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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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地停字第 1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星翰 
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紀勝源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用之。據此,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須有避免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情形,始得為之。
二、次按「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原裁決罰鍰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前項各款,應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受處分人在訴訟救濟中,尚未確定前,裁罰機關尚不得執行所裁處之處分內容,當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查聲請人就相對人民國115年7月6日22-CN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原處分不服,已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繫屬案號:115年度交字第2616號),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就原處分所裁處之內容,於上開撤銷訴訟裁判確定前,裁罰機關尚不得予以執行,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核無必要,尚無「難於回復之損害或急迫情事」之情事,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依法不應准許。是以,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