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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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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地停字第 1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廖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停止執行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交通裁決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5日送達至聲請人位在臺北市之住所,由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今未繳納裁判費,此有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