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地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廖美玲
上列
聲請人因
交通裁決事件,聲請
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
徵收裁判費,但
聲請停止執行或
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交通裁決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未預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5日送達至聲請人位在臺北市之住所,由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收受,有本院
上開裁定及
送達證書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此有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
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紀榮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