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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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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地停字第 1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陳崴豪
上列
聲請
人與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
停止執行
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300元,未據
聲請人
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
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